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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发表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729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机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沪民计发[2014]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的反映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 合理分配机构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五)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 完成机构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机构财务由办公室、会计和出纳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机构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计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下列工作:

(一) 对整个账务处理数据的准确性监督和负责,包括会计凭证、报表、往来、原材料库存商品、现金、银行、票据、费用等。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机构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负责对内(机构高层)、对外(管理部门、税务局、民政等其它需要报送报表的行政机关)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并负责对数据进行解释,及财务分析的编制。

(四) 对机构各种经营考核的基础数据取得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负责。

(五) 协调本部门与机构内部其它部门的关系。

(六) 协调机构财务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包括税务局、银行及其它相关行政单位、往来企业。

(七)  负责各种与财务有关的证件的办理及年审。

(八)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九) 承办机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原始单据的审核、现金的监督。

(十一)  负责核对往来账务及清理。

(十二)  负责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账务的处理,实行固定资产分类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废、封存、手续齐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三)  负责税务资料的编报、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做到查有实据。

(十四)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机构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机构参谋。

(十五)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

第二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负责本机构与银行之间各种款项的原始票据的传递工作。

(四)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办公室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 根据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及时保证付款的办理。并将相关付款凭证及时转到会计处,以便及时入账。

(八) 在收款后,根据机构的要求,填写资金日报表后将收款原始单据转到机构会计处,以便及时入账,银行电汇的把电汇、手续费单转到会计,收取现金的,将现金收据的记账联转交会计入账冲减应收账款。

(九) 负责机构发票的开据和及时发送。 

(十) 完成机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将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办公室。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财务人员对本机构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六条  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七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根据我们机构的实际情况,以财务部自查为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支票管理(含其它银行票据)

第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办公室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上签字备查。

第二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入账,发票由经手人签字、财务进行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办公室批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三条  财务出纳收取客户支票时,应识别填写等基本错误,在36小时内到银行进账处理,及时查清是否到款,对无效支票联系客户进行换票处理,同时上报会计。所有操作要求做好支票及相关票据收、支、换记录。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  办公室批准的其它开支。

(六)  日常办公室及项目运作开支

(七) 现金结算起点定为3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办公室确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第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 ,应当以转账形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办公室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条  机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应按照常规现金支付量备用,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机构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支票使用申请表》,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办公室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  机构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室签字确认、会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而未归还的借款,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机构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九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办公室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用单),由办公室授权的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后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日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凡是本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等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数据,均应归档。

第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机构财务部负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七章  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及报销流程

第一条  每月费用报销正常截止日期为每个月25日,每月25日以后的费用随下月费用一起报销。

第二条  报销费用票据有当事人按{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用等}各个类别分别粘贴,并提供该期间所报费用的费用明细表,详细写明发生费用具体情况,不允许在原始票据上填写比较敏感的报销事由,报销粘贴单相关事项的填写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墨水钢笔签字,严禁使用圆珠笔填写签字。涉及出差补贴的,仍按机构以前公布的相关政策进行执行。

第三条  粘贴完毕后先报请办公室审批,再由机构复核人员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签字确认,当事人把签字完毕的费用票据交到财务会计处,会计据此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把编制完毕的记账凭证转交给出纳,有财务出纳通知当时人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条  出差归来需要报销的员工,应按上述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在出差归来十日内按上述要求进行报销,逾期未报销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本制度自201411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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