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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发表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1455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本机构监事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机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主要由举办方提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从本机构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超过(含)三人以上成立监事会,且为单数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在本机构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监事会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凡属本机构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应有监事列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见证整个过程。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事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机构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本机构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监事对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有知情权,对理事会日常活动及换届、成员增减等有监督权。
(一)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按本机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机构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积极参与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监督职能;
(四)当遇到理事会决策违法、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应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收到本机构召集理事会的邀请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单位召开监事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监事若正式请辞,必须等待本机构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否则,将自动丧失监事资格,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有权重新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
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见证过程的职责,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如由于通过的重大决议违法、违规并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自行约定),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须请辞或丧失监事资格,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但经证明,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五)维护和保障本机构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本机构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原则上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有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单位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其他。
如监事长任期内出现重大疾病(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的,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商讨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
第十条 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监事会提交由联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监事应事先提出临时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正式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监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后,不得无故提前、延期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延期或取消会议的,由监事会秘书(机构)及时通知各位监事,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有相关记录资料,由监事会秘书(机构)负责建档和永久保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监事长请假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监事会秘书(机构)负责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并建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或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及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五)参会监事的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员工代表,且员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员工代表由本机构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举办方推荐监事人员不得超过总数三分之一。
第四章 监事(会)换届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提名
(一)员工代表采取员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提名;
(二)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
(三)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可提名监事,或推荐与本机构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监事;
(四)监事长提名(仅限于设立监事会单位参照);
第十八条 监事选举(仅限于设立监事会单位)。由本届监事会根据提名(按照第十八条原则)推选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届内监事变更。
在一届监事任期内,原则上监事人员的变化,须经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如遇到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描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相关原则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不设监事会单位无此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本机构章程和本机构《理事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本机构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4年10月8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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