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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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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章程
发表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647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章程
(2018年8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资源提供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向居民传达自救、互助、爱传递的理念。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龙吴路5347号223A。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卫锋、黄东 。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叁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卫锋,出资金额:壹万伍仟元人民币;黄东,出资金额: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承接政府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闵行区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担任本单位理事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超过本单位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四)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
(四)主任的聘任、解聘;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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