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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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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发表时间:2015-05-02 浏览次数:696
上海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201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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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制 度
Ø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机构机密,维护机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机密是关系机构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机构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中心所有人员都有保守机构机密的义务。
第四条 机构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中心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工作组或个人实行奖励。
Ø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中心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中心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中心尚未付诸实施的机构战略、机构方向、机构规划、活动项目及机构决策。
3. 中心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中心内部已经掌握、和将要掌握的财产状况。
5. 中心作为管理性组织所保有的各类会员的相关信息。
6. 中心内部的安全技防措施、警卫人员信息、防范装备级别、各类紧急预案信息。
7. 中心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中心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9. 中心职务人员、志愿者人事档案及资料。
10. 其他经理事长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机构法人确定的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机构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机构秘密,泄漏会使机构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机构机密,泄漏会使论机构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机构秘密,泄漏会使机构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中心密级的确定:
1. 机构发展中,直接影响机构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机构的运作安排、财务报表、活动机会、重要会议记录、机构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 机构职务人员及志愿者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机构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Ø 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中心机密或涉及中心机密。
第十一条 不得向中心职务人员级志愿者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机构秘密。
1. 中心职务人员及志愿者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许可,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内容,不得向其他部门的领导及职务人员擅自泄漏。
2. 中心绝密、机密未经理事长同意抄送、通报的任何信息内容,当事人不得告知第三人。
3. 不得越权过问。未经授权通报的信息,如中心人员以自己的职务高低强行要求他人告知任何事项,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4. 每一位志愿者都有保守中心秘密的义务,回绝不必要的问询,并向交办领导及时汇报情况。
5. 请中心所有职务人员及志愿者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属于机构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机构机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四条 属于机构秘密的设备或用品的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机构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指挥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属于机构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机构机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机构秘密。
第十八条 中心职务人员及志愿者发现机构秘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理事长;人事部及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Ø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与警告:
1. 泄漏机构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漏机构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并酌情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或过失泄漏中心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机构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Ø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漏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 使机构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2. 使机构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上海闵行区吴泾守望相助社区安全服务中心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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